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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让如何办理 在建工程转让需要哪些材料

2020年9月11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周广桂律师,扬州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在建工程转让如何办理

  随着建设工程的发展,建筑行业不断增大影响力,我们应该了解在建工程转让同土地、房屋转让是一样的,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建工程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在建工程转让如何办理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在建工程转让如何办理

  综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应履行以下程序:


  1、对双方已确定的各项转让内容进行逐一清点、核查,或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在相应行政机关办理相关过户登记。因项目公司主要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项目公司在履行完毕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后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3、转受让双方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4、在建工程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部分或全部建设手续的更名审批程序;


  5、已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银行抵押贷款、商品房预售等在建工程相关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移转程序等。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的,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完成转让。由于对外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和项目主体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或资产转让所必须的相关权属变更登记程序。


  二、在建工程抵押流程是怎样的

  在建工程抵押主要有如下几步:


  1、房屋所有人向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初审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的受理并将申报材料移交审核环节。


  3、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审核后,转审批环节。


  4、审批合格后缮证,会计依据服务事项收费,发证。


  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有哪些内容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载明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在建工程转让如何办理的内容,由此可知,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涉及的内容相对更多、程序更为复杂,且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等不可控的因素更大。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在建工程转让需要哪些材料

  实践中,很多开发商将在建工程转让大部分原因是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导致的,这时在建工程转让就会涉及到很多问题,在建工程转让是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申请的,那么,在建工程转让需要哪些材料在下文为您揭晓。




  一、在建工程转让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有关规定,转让在建工程项目应向当地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局提交如下材料:


  1、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的申请报告;


  2、市、区县计委立项批复和商品房计划;


  3、红线定点批文及规划方案意见书;


  4、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出让合同;


  5、工程建设总平面图;


  6、房管部门拆迁批文及安置清单和安置情况说明;


  7、市建委对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8、开发项目手册;


  9、受让方公司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


  10、转受让方企业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12、项目建设计划和开发项目不得再转让的保证书;


  13、该转让项目未抵押的依据。


  二、在建工程转让程序有哪些

  综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应履行以下程序:


  1、对双方已确定的各项转让内容进行逐一清点、核查,或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在相应行政机关办理相关过户登记。因项目公司主要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项目公司在履行完毕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后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三、在建工程转让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房地产转让的法定条件。即: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转受让双方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4、在建工程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部分或全部建设手续的更名审批程序;


  5、已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银行抵押贷款、商品房预售等在建工程相关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移转程序等。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的,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完成转让。由于对外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和项目主体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或资产转让所必须的相关权属变更登记程序。


  以上是由为大家整理的在建工程转让需要哪些材料的相关内容,从中我们也可以了解到在建工程转让需要的材料也是比较繁多的,建议找专业律师咨询。如需了解更多欢迎登录官网。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Tags: 在建工程转让如何办理,在建工程转让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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