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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的程序

2015年4月12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的程序
  一、通知。
  当出现抵押权可以要求处分抵押权的情况时,抵押权人应当事先将要求处分房地产的意图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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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商。
  抵押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后,如其他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应当与抵押人共同协商如何处分抵押房地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同,抵押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三、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可根据协商结果或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处分抵押房地产,将所得价款用于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
  延伸阅读:
  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第54条关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从上述规定可见,在抵押权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次序,由于依登记的先后予以确定,因此纵使设定抵押权的书面作成在先,而登记在后者,仍应依登记的先后定其次序。
法律 快车房地产法整理。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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