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广桂律师,扬州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在合同成立之前,没有任合法律约束力的现象发生或存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同样也构成了对订约人的法律约束力。
法条索引: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一、合同附随义务规定的种类有哪些
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
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关于协助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合同法》第156条、第247条、第265条、第301条、第416条则作了规定。
关于保密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二、合同纠纷的起诉流程是什么
1、递交诉讼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关于附随义务,就像我们去买鲜花,鲜花店的工作人员应该把鲜花给我们包好的道理一样,尽管买的是鲜花,但是包装好这就是工作人员应尽的附随义务,所以附随义务就是这样的,得根据合作的具体事项,合作的进程才能逐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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