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知名律师
1370527037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义务
文章列表

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是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是什么?合同的附随义务的具体认定

2021年5月18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周广桂律师,扬州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是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一、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是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予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最长不超过1年的二倍工资差额。就是补足另一倍工资。同时,又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最长可能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法律还规定了仲裁时效,对劳动争议应该在一年内提出。所以,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建立劳动关系超过2年的,虽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只要用人单位提出已过仲裁时效,这时劳动者的请求不能得到主张。建立了劳动关系超过1年未超过2年的,可以得到全部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建立劳动关系1年以内的,根据工作月份减去1个月,可以得到相应月份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未签订合同有什么处罚

1、双倍工资的惩罚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面临一个信用风险,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达成口头协议,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最终没有满足劳动者的一定的需求,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部门举报,而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所以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2、认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概念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曾经有人将不定期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混淆,认为既然是无固定期限,则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这是错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钱可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长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于统一而已;当然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捧上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时间上是不双方再约定,其他问题也是需要双方约定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则如果劳动者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便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者的可选择的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便可能出现物可用之人或为发展另聘人才而闲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员与资源的浪费。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1、未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2、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如果没签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但是在生活当中工作的话,那么签订劳动合同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但是有些单位却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确实,劳动者也在其中进行的劳动合同当中的义务,这个时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方面支付双倍的工资,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

合同的附随义务的具体认定

合同附随义务的具体认定

案例一:原告谢*珍与被告**姓超市签订了驻场合同和专柜合同,驻场期间为2005年3月4日至2006年3月3日,合同约定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管理费用,被告对整个经营场所具有管理。在2006年2月某天非营业期间,杨*华、袁*牙、彭-军、黄-兵、吴*云、彭-健、钱*福等人合谋盗窃**姓超市,偷走原告玻璃柜台内的黄金首饰1102件,其中彭-军、钱*福为**姓超市的保安员,在共同犯罪中提供了诸多行窃的便利。原告以被告违反了其应承担的附随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法院判决**姓超市违反了其应承担的附随义务,应当承担造成损失的主要。

案例一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对于原告是否负有合同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虽是债之义务群中的一种,但并不像主给付义务存在于每一个合同之中,其往往是随着合同的发展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习惯而产生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驻场合同和专柜合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说明双方之间存在产生合同附随义务的基础,但是仅有合同的成立并不能断定被告有承担附随义务的。就本案而言,附随义务的认定需要着重考察具体合同主体、对象的特殊性。

首先是租赁物的特殊性。就一般的租赁合同而言,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发生的损害当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为出租人仅负有提供租赁物的义务,对于承租期间发生的损害若也由出租人承担,加重了出租人的,也不利于租赁行业的发展,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租赁物是超市内特定位置所设置的专门柜台,这既不同于一般的开放式的场所,也不同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而是出租人管理的相对封闭的场所。也就是说,这种租赁物在承租期间并不是单一地由承租人使用,而是在出租人的管理下由承租人使用,这就必然导致出租人义务并不仅仅是提供租赁物即柜台,还负有保证柜台使用安全的义务。

其次是当事人权利范围的特殊性。本案原告承租的是被告超市的一个柜台,对于柜台其拥有租赁使用权,但是对于柜台中物品的保护不能依靠原告自身便可实现,因为原告的权利仅仅止于自己的柜台。在非营业期间,原告对于柜台物品的保护力度更是微乎其微,原告无法也不可能对自己的柜台进行管理,整个柜台是置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之下,被告必然要对该时段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

再次是本案罪犯的特殊性。本案中,造成原告金银首饰被盗的直接原因虽然是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在该盗窃案中,彭-军、钱*福是**姓超市的保安员,他们利用自己拥有超市钥匙和熟悉地形的便利,为盗窃行为提供了较大的帮助,在盗窃的成功实施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姓超市对其出租的场所在安全保障上存在过错,因其雇佣的保安人员未能尽忠职守,而是监守自盗造成了原告谢*珍的损失。综上,**姓超市违反了合同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构成违约,应该承担原告的损失。

当然应当明确的是,原告将贵重物品在非营业期间仅仅放置于玻璃台上,没有对其实施安全保障措施,仅尽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因而原告对于财物被盗也是有的,一二审法院认可了这一点,在肯定被告承担主要同时,认定原告也应承担财物被盗的一部分损失,但是本文认为这种裁判结果只是上的分配,原告的过失并不影响被告附随义务的成立。

理论分析:我国对于合同附随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这一条款主要列举了通知、协助、保护三项附随义务,在这三项之后用了“等”字以包容其他的附随义务,这就使得本身极不确定的附随义务在认定上更不确定了,因此认定附随义务的标准至关重要。本案在分析中主要是从合同的特殊性角度,这种特殊性考量的基础何在,本文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附随义务产生的法律基础便在于诚实信用原则,我们面对个案时,如果没有相关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就应该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行附随义务的认定。

第二,参照先例,尊重社会习惯的原则。对于先前裁判中的说理部分,对其他同类案件产生间接而有力的影响,法官在认定合同附随义务案件时参照先例可以减少“同案不同判”的不合理现象的发生,也利于自由裁量权的把握。社会习惯的尊重也是认定合同附随义务的原则之一,在面对个案之时,法官价值衡量的基础往往是社会一般之习惯。当然,社会习惯仅是诚信原则的因素之一,而非唯一标准。因而,社会习惯并不能取代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扩展至合同法中仍是法官进行价值判断的根据。

我们可以切身的感受到合同附随义务的具体认定的重要性。附随义务的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特别重要,例如保密义务。既然合同是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合同订立时间必须要求对合同进行保密。否则就会侵害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到你,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的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Tags: 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是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是什么,合同的附随义务的具体认定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合同附随义务规定的种类有哪些
  • 2.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是什么?
  • 3.买卖合同代理规定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都有哪些?
  • 4.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是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是什么?合同的附随义务的具体认定
  • 5.劳动法中的先合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后义务的规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