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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诈骗他人钱财 被判坐牢及罚金

2014年5月30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2013年2月27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2年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唐某、张某伙同韦某(另案处理)经共同商量窜到扶绥县新宁镇某路总工会门口,以合伙做消防器材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玉某人民币11.5万元。被告人罗某、唐某、张某各分得人民币2.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退还被害人玉某人民币2.88万元。

  2011年1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梁某、何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窜到广西南宁市某区金湖广场南宁书城附近,以合作购买消防感应器赚取差价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张某分得人民币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07年4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凌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2日起至2007年6月11日止。被害人刘某于1933年11月7日出生,属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唐某、张某结伙虚构事实,以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唐某、张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诈骗老年人的财物,从严惩处。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唐某、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罗某积极退赃,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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