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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侠”技艺再高,也难逃“火眼金睛”法眼

2013年10月25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一名绰号“大侠”的男子犯强奸罪和介绍卖淫罪,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毛某某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毛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居间介绍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兄弟酒吧的未成年女子肖某某、柳某某、杨某某等人到富阳镇武装部宾馆、旺源宾馆等处卖淫,获得非法利益200多元。

  另查明,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2009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某某在街上遇见肖某某和董某,因肖、董二人讲没有地方住,遂将二人带到其家中住宿。待肖某某睡觉后,被告人毛某某给了5元钱给董某,叫其去网吧上网,支开董某后,被告人毛某某在一楼房间内强行将被害人肖某某奸淫。被告人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介绍多名未成年少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毛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幼女,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毛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强行奸淫幼女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理应严惩。根据被告人毛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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