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知名律师
13705270378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事故赔偿
合同法规
抵押担保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物业管理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事故赔偿
合同法规
抵押担保
物业管理
事故诉讼
合同义务
合同担保
交通法规
刑事案例
房产法规
交通安全
房屋产权
文章列表
小区停放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无需赔偿
2013年8月21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一辆停放在小区内的丰田轿车,一夜之间不翼而飞。经小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前一天晚上有人将此车开走。为此,车主状告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车辆被盗,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日前, 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不支持车主的诉讼请求。
失踪的汽车是李先生于2004年2月购买的, 该车由王女士驾驶,并停放在王女士居住的小区内,物业公司按每次每辆车5元的标准收取了王女士缴纳的露天临时停车费。同年12月22日晚9点05分左右,王女士照例将车停放在小区内家门口,并上好锁。岂料第二天一早,便不见车辆踪影。经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该车是在22日晚9点半左右被人开出小区的。
王女士和李先生认为,由于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导致车辆被盗,造成18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为此,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因管理上的过错给王、叶造成的5万元经济损失。然而,两原告的诉请未能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物业公司愿意出资2000元作为补偿,王、叶表示不能接受,遂上诉于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来看,公安部门对车辆被盗案一直未有结论。根据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王女士缴纳的露天停车泊位费,仅能证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地车位进行管理和定额收费,双方之间并不形成车辆保管合同,且王、叶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王、叶二人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开征物业税引发6大悬念 怎样处理好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
2.关于物业费的7大误区 物业管理费收取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3.物管公司收费标准与其资质无关 业主大会决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4.如何处理好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物管费也可以"满就减" 居民得优惠收取率飙升
5.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什么 六、核准批复县物业管理部门对报来的材料审核后给予书面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