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广桂律师,扬州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在生活中,我们购买住房后都需要给小区物业管理交一定的物业费,一般我们交物业费都是需要给我们收据开个发票的,但我们可能会碰到交物业费不给物业费发票的情况,接下来就由为您解答不给物业费发票怎么办的相关内容。
一、不给物业费发票怎么办
1、要求查看物业公司的收费许可证,看看收费许可证的时间,那个时间段就是缴费时间段,否则可以拒交。
2、要求提供正规发票,或者你别上地税网上举报,现在网上举报都不处理。你直接12315或者到税务局稽查科去投诉,但是这么做之前你最好和物业打招呼,别计划矛盾,咱主要是要发票嘛~你说如果你不给我开发票我就直接去地税稽查科投诉,一般企业都怕税务局,没有事都能查出事,如果还不提供,你就到税务局,把情况和他们说明,这样他们有你的投诉的记录,以后就有人证明不是你不交费,而是交费他们不给发票。
二、如何收取小区物业费
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物业服务企业往往采取降低服务支出费用的方式,从而暗中提高企业的利润。表现在具体收费中,就是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人员,扩大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
酬金制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中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企业酬金之外的部分完全转入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监督使用。
实行酬金制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相对会比包干制的费用较高,但这是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方法,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基本能够做到质价相符,并且不断变动的酬金比例可以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不断的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利于整个住宅小区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发展。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关于不给物业费发票怎么办的有关法律信息,物业费与居民的圣火息息相关,如果您碰到更复杂的房产纠纷问题,欢迎访问,我们将会有专门的律师帮您免费解答,希望能解决您生活中的疑惑。
业主大会表决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业主大会表决有没有法律效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 产生。一般说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由5-15人组成。如北京新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2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均可组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上述文章为大家详细介绍了;业主大会表决有没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可以通过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Tags: 不给物业费发票怎么办,业主大会表决有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