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广桂律师,扬州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周广桂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交通事故纠纷起诉流程是什么
起诉和受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出示证据。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
以下法院都有权管辖:事故发生地法院、车辆最先到达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任选其一进行诉讼。
实践中考虑到案件送达、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等因素,建议在选择管辖法院时:
第一,如果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查扣事故车辆的,宜由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第二,否则,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好纠纷。
三、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当事人
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当事人范围
所有因交通事故而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当事人都可以起诉,具体包括: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伤残或死亡的,还应包括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或死者生前实际抚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3、因交通事故遭受直接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可列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范围
我们根据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性质的不同,针对被告范围作不同的说明:
1、肇事车辆是单位的,且驾驶员系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交通事故的,应将单位列为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2、车辆属于挂靠经营的,且能够证明该事故发生系机动车一方的,应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3、车辆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租用人列为被告;
但如果出借人或出租人有过错的,也可以将出借人或出租人列为被告,比如知道自己的车有缺陷,知道借用人或租用人无证驾驶或饮酒驾驶。
4、机动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肇事人列为被告,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
5、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学术界争论较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损害承担;的精神,应将车辆的实际占有人列为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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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起诉不可超过诉讼时效这个问题。今天就为您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答辩的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答辩的注意事项
时效是指法律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时效法律制度主要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时效内可以要求履行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失去了该请求权。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失去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
设立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造成权利懈怠或浪费的情况,也避免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过长,情势发生较大变化,法院难于审理,同时也防止因时日过于久远,义务人举证困难,从而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换言之,诉讼时效自损失确定之日起算,因为在伤害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以及护理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损失能够确定之日。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答辩要注意什么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提到: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