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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赔偿金拿不到怎么办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效力应该怎么认定

2021年5月24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周广桂律师,扬州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赔偿金拿不到怎么办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赔偿金拿不到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效力应该怎么认定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效力该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一方后来又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这是交通事故纠纷案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在该类型案件中,如何认定调解书的效力是关键。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原侵权之债转变为合同之债,双方有义务全面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协议书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是法院应向权利人履行释明义务。如果权利人选择按合同之债诉讼,是权利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最后处分,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果权利人选择按侵权之债诉讼,法院则不应该依职权将案件按合同之债审理。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由于是被告单方面不履行协议,原告以合同之诉要求被告履行义务更为便捷可行,而人民法院从维护被害者权益的角度去认定协议书的效力也符合公平和正义的基本原则。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李某,女,1946年9月13日生,家住厦门市思明区内武庙街。2006年7月21日,被告司机驾驶货车在湖滨南路将原告撞伤,原告在医院治疗38天,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由被告负全部。2006年12月4日,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562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元、护理费1900元、误工费3600元、交通费607元、物损费1500元。

承办过程

2007年2月5日,厦门市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援助律师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本律师通过调取分析证据,与当事人会谈,在全面掌握该案事实的情况下,以要求被告履行赔偿协议为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主要围绕如下三个议题进行辩论:

1、被告司机驾驶车辆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2、被告司机签署调解书的行为是否属于代理行为;

3、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律师提出:

1、被告司机驾驶行为是在上班时间且在执行被告公司的职务是职务行为。

2、被告司机在调解书书上代理人一栏里有签名、被告及其司机事后共同到保险公司索赔,表明被告对其司机的代理行为予以承认。

3、原被告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笔者的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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