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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费用谁出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答辩要注意什么

2020年9月11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周广桂律师,扬州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周广桂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交通事故起诉费用谁出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是需要进行认定的,人主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交通事故起诉费用由谁承担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约定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在诉前有拒绝理赔或拒绝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二、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费用是多少

  1、财产案件:1千至5万的收费率4%,再加10元;超5万至10万的收费率3%,再加510元;超10万至20万的收费率2%,再加1510元;超20万至50万的收费率1.5%,再加2510元;超50万至100万的收费率1%,再加5010元;100万以上的收费率0.5%,再加10010元。

  2、申请财产保全:1千元至10万元的收费率1%,再加20元;1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5%,再加520元。

  3、申请执行案件:1万元至50万元的收费率0.5%;5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1%,再加2000元。执行案件在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5、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6、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7、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每件交纳500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如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的,扣除500元后其余退回申请人。

  8、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法院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数额与第一审相同。

  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交纳诉讼费用;13.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10、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为外币的案件,以该标的额为基础,按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一律以人民币计算收取;其他诉讼费用除用于必须在境外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收取。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在实践中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诉讼费用。我们遇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不要害怕,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有什么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来我们咨询,我们会有专业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答辩要注意什么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主张、行使自己权利的时间期限,未能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行使权利的,该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强制保护。那么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答辩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在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起诉不可超过诉讼时效这个问题。今天就为您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答辩的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答辩的注意事项

  时效是指法律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时效法律制度主要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时效内可以要求履行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失去了该请求权。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失去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

  设立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造成权利懈怠或浪费的情况,也避免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过长,情势发生较大变化,法院难于审理,同时也防止因时日过于久远,义务人举证困难,从而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换言之,诉讼时效自损失确定之日起算,因为在伤害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以及护理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损失能够确定之日。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答辩要注意什么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提到: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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