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知名律师
1370527037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事故诉讼
文章列表

交通事故调解程序

2013年9月2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事故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 、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 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 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赔偿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赔偿金拿不到怎么办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效力应该怎么认定
  • 2.交通事故诉讼费承担怎么承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技巧的六方面
  • 3.车祸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起诉大概多久能结案
  • 4.2019年交通事故调解结案赔偿额怎么算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 5.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注意事项有哪些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期间起诉的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