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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注意事项有哪些 交通事故诉讼索赔依据有哪些

2021年5月20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周广桂律师,扬州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起诉要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谁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1、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求赔偿应由该财产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三、可以将谁列为被告

1、肇事机动车驾驶员。

2、在道路上违法设置障碍物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3、在道路上违章停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4、车辆所有人也做为被告,不应该只告司机,不告车辆所有人;

5、发生客伤事故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

6、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有关保险公司。

7、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

8、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挂靠关系处理。

9、登记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告登记所有人与受让人;

10、汽车销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权方式,由买方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只告买受人;

11、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告承租人;

12、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告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

13、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列为被告。

14、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告承修人、保管人,不能告机动车所有人

15、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告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

16、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车辆所有人和个人。

交通事故诉讼索赔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交通事故诉讼索赔上有遇到了相关问题时,为了对自己有利最好与律师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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