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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手机求“赎金” 换来拘役5个月

2018年4月11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90后青年为了兑现自己对妹妹的承诺,一时起贪心偷走同事的手机,而后又设计让同事赎回被盗的手机。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晓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被告人以有自首情节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无罪,但市检察二分院经审查不认定为自首,日前,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蒋晓和妹妹是从安徽来沪打工的,两人在上海相依为命,蒋晓一直答应妹妹,等挣到钱就给她买一部手机,但蒋晓文化低又没有什么技术,在沪也只能当临时工,收入仅维持日常开销,给妹妹买手机实在是勉为其难。

今年1月一天中午,蒋晓在打工的小吃店内,发现同事苏某有一部红色爱立信手机,便伺机偷走了苏某的手机,回家后就送给了妹妹,称:自己买来的。

两天后被告人辞去了工作。蒋晓因为缺钱,于是就打电话给苏某,谎称自己在朋友处看到了苏某被偷的手机,问苏某是否愿意以860元赎回。苏某答应先看下手机,如果确定是自己的手机就会付钱。

于是蒋晓叫妹妹把手机给苏某送去并取钱。当被害人苏某看到手机确认是自己的,就怀疑蒋晓偷了自己的手机,要求蒋晓妹妹一起去公安局,蒋晓妹妹为了证明这部手机来路是正当的,就同被害人一起去公安机关了。不久,公安民警将蒋晓捉拿归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蒋晓认为其妹妹去公安机关报案属于自首行为,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二审检察官认为:被告人蒋晓在被抓获前对于自动投案没有任何意思表示,也没有亲友规劝、陪同其投案自首,而其妹妹也并非主动到公安机关代被告人投案,而是在被害人的要求下才去的公安机关,且自己并不知道这部手机是哥哥盗窃所得,所以被告人并不存在其妹妹代为投案的自首行为,不符合法律关于亲属代为投案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所以检察官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

盗取手机求“赎金”是一个典型的不劳而获并且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案例。无论盗窃还是贪污受贿,都是不齿于人类的犯罪行为,为国法所不容。本案被告蒋晓为满足妹妹有一个手机的愿望,不惜以身试法,结果得不偿失,其教训可谓深刻。年轻人可要记住:勤劳才能致富,守法才能安康!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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