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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保定非典男

2018年4月5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从“保定非典谣言”到“邯郸大名府抢人谣言”(李世清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18231101111)前一段时间在网上有一种则新闻,大致的内容是保定的一个男子为了增加自己的网站的点击率,在网上说保定有非典。(详见http://news.qq.com/a/20120228/001695.htm,浏览时间为:2012年3月6日)最后该男子被劳动教养2年。其实这个新闻已经成为了旧闻,只是当时我看到的时候,一直没有时间坐下来将自己的一些感受记录下来而已。我想虽然我有点想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也许就会将这个事情忘记的,所以我也就尝试着将这个事情忘记,但是越是这样的话,越是在闲暇之余就会想到此事,也就好像这个事情和我关系很大一样,也许这就是一个作为学者的责任吧。但是当我还没有将自己的感想写出来的时候,突然网上又出现了一个消息,河北大名两人因为在网上撒布大名县内“有人抢人”而引起了恐慌,大名警方依法对胡某、代某二人进行了治安处罚及批评教育,责令其消除社会影响,并通过媒体向广大群众澄清事实,予以道歉。(详见http://yanzhao.yzdsb.com.cn/system/2012/03/09/011633736.shtml,浏览时间为2012年3月13日)本来这段时间我比较忙,一直为无法将自己的感受写出来感到不安和自责,但是河北大名府的两个男子的行为却再次的刺激着我的心灵,我已经到了不得不说的地步。两个不同的地区,在很短时间内出现了如此类似的案例,确实不得不让我们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下深思,但是我作为一个法律学人,我的一些观点和想法也只能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因为其他的角度也许我会“跑偏”,其实法律方面的评论也不一定是那样的准确。不过那是我自己最真实的想法而已。两个案例最为相似的地方就是在网络上利用虚拟的网络欲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之所以会出现类似的情况,不只是在现在才有,其实在以前早就有过,比如前几年山西灵石县有人网上传播说灵石县要地震;石家庄有人在网上传播是有恐怖分子跑到了石家庄等等。这些东西之所以会出现,都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目的,比如今年的这两个案例中的主人公的目的很单纯很简单,一个是为了增加自己网站的人气,一个是为了增加自己在吧中的名气。那么这就有了下一个问题,增加了人气和名气之后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想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啊?是为了挣钱,为了树立自己的威信,还是有其他的目的,所以笔者认为,作为执法机关在对其进行处理的时候,采取什么样的处罚方法是一个方面,但是最为重要的方面是,剖析其原因才行。因为任何人做事都会有原因的,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前几年的说地震和恐怖分子的传言,主要是因为当时地震比较多发,为了使大家避免自然灾害,而就随口将一个不是事实的谣言开始传播了,虽然也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但是毕竟这样的出发点还是好的。恐怖分子的传言也是这样的,也是在当时打击恐怖分子是一个重点,故也就出现了为了避免恐怖分子的伤害,出现了一些如何躲避恐怖分子的谣言。所以,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社会中,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作为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不去分析其原因,而是出现一个打击一个,出现一双打击一对,笔者认为,这样的管理方法还是不行,毕竟现在中国的网民太多了。你不能让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每天在网上盯着这些网民在说什么。故我们还是应该采取教育为主的方式,我们要采取那种疏导的方式。网络的发展确实为我国的各个方面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我们不敢想象,如果一个没有网络的世界将是一个什么世界,笔者属于70后人,纯属于从没有接触过电脑,到成为了一个几乎每天需要给电脑打交道的人。这个过程快的惊人,几乎我没有思考的余地,这个网络世界已经成为了我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络给人们带来的便利,笔者就不再表述了,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我们成为一个网民的时候,我们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和资格,尤其是我们将来的下一代,一出生就接触了电脑。作为我们究竟该如何去让这些孩子去更好地利用网络呢?最为担心的是,成为网络的一员,没有任何条件,比如现在火爆的网络聊天,在申请号码的时候,没有任何的限制,任何人就可以以任何名字去申请号码。并且去和任何人交往和说话。作为这些软件的开发公司,完全有能力对此进行必要的限制,这应该不是一个技术问题。但是我们的软件公司为什么这样开发让大家去注册和申请用户,主要的原因除了网络具有开放和共享性之外,还是考虑到了自己的利益,因为一个公司开发的软件如果没有人用的话,这个公司面临的就是倒闭和破产。所以,在网上出现大量的刑事案件,公安在破案的时候却出现了困难,没有办法查明这些人的身份。这已经充分的说明了开放性和自由性带来的不利后果。当然或许有人说,犯罪的问题和网络有关系,但是不是绝对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每天也有人犯罪的,不能将犯罪归罪于网络。但是我可以负责的说网络确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实施犯罪的平台。在现实社会中,犯罪分子可能对公安机关的警车、警亭、警灯等等产生一定的恐惧,公安机关的震慑作用还是存在的。但是在网络中,作为网民很难再去顾及公安机关的监督,因为在网络上几乎无法看到网上有警示提示。所以,一些在网上作案的人就为所欲为、无所顾忌,因为他们认为网络世界是个虚拟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没有警察和法律,在网络江湖上混的就是名气和人气,所以也就出现了一些人为了出名,而故意编造了一些虚假的新闻,自认为这样就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殊不知在网络上实施自己宏伟目标的时候,却扰乱了现实的社会秩序。故如何在网络上进行一些必要的法律宣传,让这些已经沉溺于网络虚拟世界中人回归到正常的人生轨迹,也许是我们的执法机关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网民在网上进行一些虚假的宣传之所以可以得逞,还得感激我们的网站,网站是宣传的平台。如果没有这些网站作为载体的话,这些虚假的宣传也就无法存在了。那么笔者想要知道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处理这些发虚假信息人时,我们网站的开办者是否也应该一起收到“株连”呢?如果不需要的话,那肯定是我们的网站的开办者已经尽到了高度谨慎注意义务,按照这样的逻辑,这些网站应该受奖才对,必要时我们的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采纳《水浒传》中宋朝皇帝的做法,将网站进行“招安”,之后作为我们的“眼线”,一旦有人出现了胡言乱语,直接向朝廷报官,最后将这些胡言乱语者缉拿归案,这样岂不一举两得?但是在实践中,我们的网站往往不去主动的举报这些人的,原因当然很多,笔者认为最简单的一点原因就是,如果一个网站上每天登陆的人数很少,注册的用户很好的话,这个网站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当然也就为将来这个网站的经营和发展带来巨大的困难。故让网站的开办者主动的去报官,不一定好使。但是,网站的开办者是不是去主动去报官暂时不说,先说说执法机关对网站的管理到底是否到位。据笔者粗浅的了解,要想开办一个网站,其实也不容易的,需要注册域名之后,再去购买空间,在注册域名和购买空间的时候,却需要将开办者的身份证和免冠照片等上传到国家什么部门,看来还是什么的麻烦,还需要看很多的规定和制度。笔者曾经想申请一个网站,但是因为自己的技术有限,还是半途而废了。但是,这里面存在很多的漏洞,假如将他人的身份证和照片传过去,他们又将如何的审核呢?开办一个网站,其实就是一个公开的平台,但是谁又给开办者讲解开办的权利与义务呢?所以这些地方,笔者认为还是存在着管理上真空的。所以,也就经常出现了一些现象,一些网站上的帖子对我们伟大的党和国家利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但是这些帖子的载体网站,却无法知晓,不是管理上的不到位,就是故意视为不见,。反而认为这样是为了增加自己网站的点击量,如果执法机关欲将网站一起处罚时,却又无法找到网站开办者的过错证据,其实这就好像是将一些杀人的打击了,但是将提供凶器的人却没有按照犯罪处理。其实这也是不合理的。故笔者认为,事后的处罚和处理均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的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网络虚拟社会的安全,进而去维护我们现实社会的安全,执法机关如何加大对网站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也许是今后一个长期的工作重点。其实最想说的一点,也是我最不想说的一点。也就保定的那个大哥,为了自己的网站增加点击量。却被限制两年人身自由。邯郸大名府的两个同志也是因为自己的无知和鲁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在网上没有看到具体的处罚措施,当然澄清事实和赔礼道歉就不用说了。我说的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实我也不愿意再去刨根问底去追寻到底给这两位的处分什么。我只是想说的是,作为执法机关,在当前网络世界中,一切都需要公开的,这个处罚的结果肯定是公诸于众的。并且作为经验丰富的执法者,对于这两起案件的处理,肯定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为我作为一个没有完全了解案情真相的人,我绝对不可以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和处罚问题谈任何不当的言论,因为说什么都需要证据的,毕竟这是个法治社会。从新闻上的描述看,这两起案件当事人,绝对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这是不争的事实。唯一需要提出的是,这两起案件都是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解决的,那这就说明了,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均不构成犯罪。其实,在刑法上专门针对这样的行为规定了罪名,即刑法第291条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个罪名的罪状为: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成立本罪需要以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如引发公众的严重恐慌、导致公安机关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排除虚假物质或者影响为要件,单纯的使个别人产生恐慌,不至于成立这样的罪名。笔者认为,上面提到的两起案件,之所以没有认定为犯罪,就是因为其后果没有达到刑法上所要求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故也就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了。不过笔者还是需要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来定的话,它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一个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个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这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上面的两起案例,因为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他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还没有达到刑罚处罚的地步,即使真的构成了罪,也应该是属于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加上一些从轻的量刑情节,在最后判决到缓刑的可能性非常大。总所周知,缓刑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来说,也许是在刑事处罚中最想得到的,毕竟自己没有政治生命和工作,只要是恢复人身自由也许是最大的愿望,当然这也和中国多年的传统有关的,一个被起诉的人,想判决无罪在中国还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如果能够获得人身自由,那就是求之不得的。所以,按照这样的逻辑和思路,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能要比一个治安处罚的人下场好的多。故这就出现了很奇怪的现象,一个不够罪的人,却要“服刑”,处罚的严厉程度要比罪严重的多。所以也许这就是我们国家近些年来一直在讨论的关于“劳动教育制度存废的问题”,这样的研讨会我不曾参加过,但是类似的观点和文章我看的还是不少。故笔者的观点也是将劳动教养制度取消了,因为毕竟现在我们国家是法治社会了,一个国家法治社会的文明程度,主要是看法律对当事人人权的保障程度。中国目前已经有了一套十分完善的追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制度,也就是我们的刑事诉讼,但是现在国家发现了这些制度仍旧存在着弊端,要求为了进一步的和国际接轨,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所以又在紧张的修改之中,我可以负责任的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该是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当我们不幸误入“白虎堂”的时候,拯救我们唯一的工具也就是刑事诉讼法,所以我真的希望这部法律的修改不再是各个部门博弈的结果,而是众望所归、水到渠成才对。当然今天不是讨论刑事法修改的问题,等着刑事法修改之后,笔者肯定不会放过发表拙见的机会。笔者今天想要说的是,一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我们国家规定了很多的救济途径,如聘请律师、辩护制度、回避制度、上诉制度等等,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对当事人进行劳动教养的时候,很难说将这些救济的权利完全让当事人享有,其实也就是说当事人可能没有经过一个公开的程序时,也没有在律师的帮助下,就丧失了人身自由。笔者始终认为“生命诚可贵,自由价更高。”按照法律人的思维逻辑,刑事责任肯定是要重于行政责任的,故对于劳动教养直接剥夺人身自由的问题,笔者还是觉得在程序上和法律上可能不适合国际上的普遍的做法,与这些做法存在着差异,当然毕竟国情不同,制度不同,我们不能追求在法律上的一致,那也是不现实的,但是笔者还是觉得如果外国的一些做法存在着合理性,我们的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的话,取之精华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不能突变,任何一种制度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时机,我相信随着人权主义思潮的兴起和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完善,对我们的劳动教养制度作出一些必要的修改也是未尝不可,那就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但是只要是我们确定了目标,我们就不怕路途遥远,我们的法治社会的建设任重道远,我们作为法律人也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其实,说到这里我应该打住,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我不得不说。其实在利用网络从事一些非法甚至是犯罪活动人还是很多。比如一些黄色淫秽网站,每天在迎接着大量的人群;聊天室内的一些漂亮美眉们,每时每刻不在寻找一切机会寻找自己的猎物;还有大量的利用中奖等及其拙劣的行骗手段在行骗;还有人在进行大量的毒品或者枪支弹药的犯罪交易。这些在我们的眼前进行丑陋表演的小丑们,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远远的超过了上述的两起案例,对于这些违法犯罪现象我认为执法机关完全有能力将其打掉,也许这才是我们打击的重点,当然作为一个有责任的网民,应该积极的相应国家的号召,为了创建一个干净、优良的网络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世清让思绪飞于尚乘法苑                                       2012年3月13日星期二 20点01分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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