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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超市盗窃 劣迹斑斑获刑入狱

2018年2月27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日前,宝山区检察院对一起窃取超市财物的男子提起公诉。与以往超市盗窃案不同的是,此次实施盗窃的是名年过六旬的老汉,涉案赃物竟是超市货架上的巧克力。

据了解,被告人徐某今年61岁,有多次偷盗劣迹,从2003年2月至2013年8月的十年间,其因盗窃行为分别被处劳动教养及行政拘留达十余次。如今,已年过花甲、本应享受生活的他仍不思悔改,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

去年11月的一天,徐某在宝山一家超市购物时发现,超市的警报器只会对商品的条形码有反应,如果将商品外包装去掉,则不会引起警报。于是,徐某趁周围无人,将超市二楼食品货架上的盒装巧克力拆开,把其中小包装的巧克力装进自己的棉毛裤中,带出超市。由于时值寒冬,人们大都穿着较厚,所以徐某的腿部的异样并没有引起怀疑,顺利将巧克力带出。

尝到甜头的徐某内心窃喜,更加一发不可收拾。次日,徐某再次来到该超市,采用相同方法将巧克力偷出超市。然而,令徐某没有想到的是,此时他的行为已经引起超市工作人员的注意。

原来,超市工作人员连续两天在盘点货物时发现货架上的盒装巧克力是空壳,里面的巧克力都不翼而飞。通过查看超市监控录像,工作人员锁定了形迹可疑的徐某。三天后,当徐某又一次出现在该超市时,工作人员高度警觉,发现徐某确系窃取超市巧克力的对象,便立即报警,并派专人尾随徐某观察其举动。

此时,“经验老道”的徐某意识到自己的盗窃行为被发现,便急忙将藏在裤中的巧克力取出扔掉,佯装淡定地准备从非购物通道离开时,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到案后,徐某对多次窃取超市巧克力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按人民币1000元的百分之五十即人民币500元的标准确定。本案中,徐某在短时间内连续三次至超市窃取巧克力,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600余元,且其曾于2013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此应认定其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查,宝山区检察院以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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