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知名律师
1370527037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法规
文章列表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释义

2018年1月2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解释】本条是对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的规定。
  所谓托运人的变更或者解除权,就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后,托运人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可以不经过承运人同意,承运人也无权过问相对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因,只要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均应予以变更或者解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处虽然是用的“可以要求”字样,但实质上,托运人的解除要求,承运人必须同意,因此仍为单方任意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在途中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单运输中(主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由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可以转让的性质,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等全部内容一并转移到了提单持有人。所以在提单运输中,在货物已经起运后,托运人如果已经转让了提单,托运人就没有权利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单持有者可以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本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如果因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或者提货凭证持有人应当赔偿损失,并且还要承担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各种费用。
    对于理解本条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2.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这种单方变更或者解除权只能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行使,如果货物已经交付给收货人,则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就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的,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可以恢复行使这种权利。3.本条的单方变更或者解除权只能由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享有,承运人在运输合同成立后,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除非对方严重违约或者发生不可抗力。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订立、合同终止等合同法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合同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合同法解第四百零二条释义
  • 2.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 4.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释义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夏津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大楼综合经营部与河北省衡水市煤炭经营处购销煤炭合同纠纷指定管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