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知名律师
13705270378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事故赔偿
合同法规
抵押担保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法规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事故赔偿
合同法规
抵押担保
物业管理
事故诉讼
合同义务
合同担保
交通法规
刑事案例
房产法规
交通安全
房屋产权
文章列表
合同签定后价格调整适用哪些规定?
2017年12月30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合同法解第四百零二条释义
2.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4.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释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夏津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大楼综合经营部与河北省衡水市煤炭经营处购销煤炭合同纠纷指定管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