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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全面收缴非法危爆物品、打击危爆物品违法犯罪

2017年11月13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公安部:全面收缴非法危爆物品、打击危爆物品违法犯罪 2013-09-22 来源:星岛环球网 浏览次数:0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私藏及邮寄非法危爆物品■违反规定者须立即投案并将非法危爆物品上交公安机关,限期内自首上交可从轻或免除处罚;逾期不自首不上交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举报有功者可获奖励;窝藏、包庇等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举报方式:电子邮箱(wbwp2013@sina.com)和 打四黑除四害 官方微博为深入推进公安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部署的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危爆物品的违法犯罪线索,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危爆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日前制定发布了《关于收缴非法危爆物品严厉打击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各类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使用、私藏及邮寄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和具有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生产、储存、经营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通告》强调,凡在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危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危爆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及危爆物品案件等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通告》强调,凡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疑似危爆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及危爆物品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省市县公安机关将公布举报方式和奖励标准,对群众举报的涉及危爆物品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将及时组织核查侦办。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兑现奖励。举报方式:电子邮箱(wbwp2013@sina.com)和 打四黑除四害 官方微博。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规: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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