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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杀医案,因性格偏激杀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7年6月10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温岭杀医案

2013年10月25日上午8点27分左右,浙江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王云杰、江晓勇、王伟杰等3名医生在门诊为病人看病过程中被1名持刀人员袭击,其中王云杰不幸身故。昨天院方试图擅自将遗体送往殡仪馆火化,遭死者家属及医护人员阻拦。今晨,王云杰遗体在家属同意下送走。医患关系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从行凶者个人而言,其因性格偏激及病理性畸形冲动,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要追究个体刑责;从整体的医疗环境而言,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仍然严峻,医生相对处于主动地位,其医疗技术、医疗服务态度会直接影响医患关系走向,而药品回扣事件等医疗腐败现象的屡屡发生,导致医生公信力受到损害,加之出现医疗事故后,事故鉴定单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患者处于弱势一方,唯恐正当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而医生又害怕被追究医疗事故责任,更倾向于采取保守治疗,客观上为医患关系的紧张状态埋下潜在隐患。

因性格偏激杀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因此,因性格偏激而杀人的,不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其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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