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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首宗诉微博侵权案:18岁少年微博“骂”村官

2017年4月26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法制网 邓新建

  未成年人晓辉(化名)通过微博发表了多张村干部砍除绿树的照片,并相应地配上设计对白和评论,以表达对村干部行为的不满,村干部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晓辉。

  今天,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微博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因为通过微博发布不实的对个人人格、品德进行评价的言语和评论,法院判决认定晓辉构成名誉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微博发泄不满情绪

  因为不满自己所在村的村干部将自家房屋旁边及周围的花草树木砍除,仍是在校学生的晓辉(事发时未满18周岁,宣判时已满18周岁)将6名村干部实施砍除过程的照片发布到微博上,并配以设计的对白和评论表达抗议情绪。

  其中两名村干部于事发后通过公证机关对发布该微博的新浪微博账号内容进行公证,显示该微博账号于2011年某日发表了几组照片和一系列微博。随后,6名村干部以晓辉所发微博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一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晓辉构成名誉侵权,由于晓辉在诉讼过程中年满18周岁,法院判决其向6名村干部书面赔礼道歉,而由晓辉父母向村干部赔偿696元。

  博主身份如何认定

  在该案中,能否认定微博博主身份系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涉案的新浪微博账号没有进行加“V”实名认证,能否推定被告晓辉为该微博博主

  法院认为,新浪微博对于账号进行加“V”实名认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能仅以微博账号是否进行了加“V”认证来作为认定博主的唯一依据。该案中,被告晓辉确认涉案微博账号上使用的头像为其本人,该微博账号关注的微群“某某中学”亦为晓辉曾就读的学校,且涉案微博内容反映的相关情况正是晓辉家附近花园发生的事件,晓辉对微博内容予以确认。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新浪微博账号为被告晓辉所有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晓辉确认案涉微博发表的内容,且其无证据显示上述微博为其他人所发布,故法院认定案涉微博为被告晓辉发布。

  权利行使须依法律

  法院认为,在微博上发表评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被告晓辉作为村民,当然有权通过微博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件进行监督。

  但是,自由并不意味着没有约束,权利的行使也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途径和程序进行,否则,权利的滥用必然导致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该案晓辉发表的微博中,使用了“私自找自己家几个兄弟来冒签名”、“死狗(贪污村长)”、“之前贪污过唔肯认”等带有人格贬损性质的言语,且均配有照片,带有明显指定特定对象的特征。现并无证据显示6原告作为村干部存在冒签名、贪污行为,被告申请的证人证言亦不能反映6原告存在上述行为,故被告晓辉的上述微博评论并不属实,已经超越了正当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和监督权利的范围,对6名村干部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目前尚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诉。本报东莞4月12日电

  ■案意点击

  该案主审法官说,如果晓辉认为6名村干部在组织清理村里的花园存在失职行为或者是未经过正当程序进行,应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行使公民的正当监督权利。即使是采用网络的形式进行监督,也不能通过微博发布不实的对个人人格、品德进行评价的言语和评论,否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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