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人骗财骗色
央广网10月25日消息 近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小胡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3岁的小胡是汽修工,但是他冒充消防武警,通过微信与29岁的微微(化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11月底,小胡谎称要去广州参加集训,回来后就为微微购买一辆奥迪汽车,小胡“集训回来”后打电话给微微,说随时可以提车,但是自己的银行卡只有27万,希望微微可以预支3万元。微微答应,并通过手机银行将3万元汇入小胡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小胡收到汇款后,将微微的手机号码列入黑名单。微微找不到小胡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2月2日,小胡在汽车维修厂负责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次日,小胡的家属代其向微微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微微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胡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损害了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因招摇撞骗获刑一年
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会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进行了招摇撞骗的活动,但不是冒充军人名义实施的,则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刑法第37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