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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在高校内坠亡 校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2017年4月10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青年在高校内坠亡,校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北京晨报讯,正在读中专的小鑫今年4月来京实习,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不到一个月,小鑫却在首都师范大学的一栋男生宿舍7楼离奇坠亡。因小鑫父母认为是校方未尽到管理义务,故将首师大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昨天下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开庭审理。面对小鑫父母的起诉,校方表示并不认同,其认为小鑫非是该校学生,坠楼也是其自杀导致,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

小鑫今年刚满19岁,2012年9月至事发前期间,其在深圳市的一所中专念书,事发时正处在临近毕业前的实习期。“今年年初,我儿子从学校出来开始实习,3月的时候在江西一家模具厂实习了一个月,4月22日就来了北京,开始在一家单位做保安。”据小鑫父亲陈先生讲,他最后一次与儿子联系是在事发前三天的5月1日。“当时他给我打电话说,晚上刚上完夜班,一天站了12小时,说累得受不了,想要再找份实习的工作,之后就出了这样的事。”

法庭上,陈先生一方也出具了多组照片证据,诸如宿舍楼刷卡机处于停机状态、事发楼层没有安全标识和提醒、坠楼的窗户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事发地缺少监控录像等内容,想以此指出校方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校方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并称原告所指出的问题均与小鑫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该案未当庭宣判。

法律观点:

校方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人身损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要推定学校是否有过错,另外也要考虑到学校承担的是一种教育、监管职责,因此法律规定如果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监管义务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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