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知名律师
13705270378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事故赔偿
合同法规
抵押担保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赔偿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事故赔偿
合同法规
抵押担保
物业管理
事故诉讼
合同义务
合同担保
交通法规
刑事案例
房产法规
交通安全
房屋产权
文章列表
挂靠情形下,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主体?
2014年4月22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若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地方政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挂靠,被挂靠单位既不是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自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车祸赔偿款家人怎么分 闯红灯要被行政处罚多少钱
2.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包括哪些项目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哪些项目?
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举证指引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相关规定
4.妻子车祸赔偿金的继承如何确定 驾驶无牌无证车辆造成事故怎么赔偿
5.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交通事故精神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