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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劳教男子状告劳教委胜诉

2013年9月9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王某在上海杨浦某娱乐城因琐事与人发生矛盾,继而与接警民警发生冲突,事后被上海市劳教委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王某不服,诉至建湖法院。因适用法律错误,建湖法院判决撤销该劳动教养决定。

  2011年11月20日晚,王某等四男一女到上海杨浦某娱乐城娱乐,女子孙某因琐事与该娱乐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王某等人随之加入。报警后,接警民警杨某等赶至现场处置。王某等人与民警发生冲突,并采用拉扯推搡等不当方式妨碍民警执行公务,持续时间长,围观群众多。在纠缠中,民警杨某右肩、腰部软组织挫伤,民警黄某胸壁软组织挫伤,民警刘某轻微伤。同年12月12日,上海杨浦公安分局殷行派出所提请对王某实施劳动教养;12月21日,上海市劳教委决定对王某收容劳动教养一年。

  建湖法院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对"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收容劳动教养。被告上海市劳教委作出的(2011)沪劳委【审】字第363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虽对原告王某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但对接警民警在现场处置时是否对王某予以劝告和制止,或予以劝告和制止后,原告王某是否服从等情节未作认定。王某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该项规定,故上海市劳教委引用该条属适用法律错误。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条,判决撤销该劳动教养决定。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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