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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给办产权证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2013年8月21日  扬州知名律师   http://www.yzzmlaw.com/
                  开发商不给办产权证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开发商应履行按时办证的义务,如果因开发商原因未能按时办理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以前,房地产商和买房人在购房合同中大多不肯约定取得房产证的时间,只是按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是该条款根本没有约定房产证什么时候取得,消费者也不知道多少天可以取得,怎么取得,更不知道拿不到房产证时怎么办,因此该条下面约定的处理方法可以讲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许多房产纠纷由此而起。
  新的司法解释的实施将会有效地弥补示范合同中的漏洞,当开发商到期不办理房产证的,购房人完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赔偿损失,购房人无需再“盼证无期”。


来源: 扬州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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